用《大话西游》表情包被告,影视领域会出现“动图中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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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表情包,还能不能用?

文 | 娱乐资本论,作者 | 肉丁

传遍全网的经典表情包动图,竟然也会因侵权被起诉。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大话西游》电影动图表情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某网络公司因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动图制作与分享网站上传播了39张截取自电影《大话西游之月光宝盒》的GIF动图表情包,被判决赔偿拥有该电影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某短视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0元。

根据娱乐资本论的调查,《大话西游》的内地版权归西影集团所有、香港版权则归属于周星驰的香港公司,据接近西影集团的相关人士表示,此次案件确实与西影存在关联,但他拒绝透露进一步动作的信息。

版权方状告表情包动图制作平台,判决讯息一出便引发了业内对于影视表情包版权边界的广泛讨论,以后影视领域会出现类似于“视觉中国”的“动图中国”吗?以及如果滥用相关权利,会导致和经典影视有关的二创生态遭到毁灭性打击吗?

再甚之,影视评论领域会出现之前“B站影视区起义”那样的事件,相关权利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口碑,而利用版权、肖像权来压制负面的声音吗?

诉讼案件频出,影视表情包成版权雷区

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表情包文化的盛行,因使用影视剧片段、截图制作的表情包而引发的著作权、肖像权等侵权纠纷案件早已屡见不鲜。

造成这一现象的首要原因,是网络用户对于表情包的合法使用存在着常见误区:

在相关案件中,不少人或认为表情包是与普通文字无异的私人情感表达工具,使用“二创”表情包属于介绍、评论或说明问题;或认为只要不用于直接营利,即使二次创作的元素包含了他人权利也不构成侵权。

对此,行业律师向娱乐资本论介绍,如果相关表情包使用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且形成的表情包不通过公开网络发布,那么可能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情形,有构成合理使用的空间。

但网友在互联网中公开发布表情包的行为却忽略了在互联网的语境下,所谓的“私人使用”虽然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旧可能会因其传播的广泛性而产生公共影响、从而触及法律红线。

被用于增加文案效果、吸引流量、推广产品的表情包,则在司法中更容易被认定为具有营利目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有相关人士告诉娱乐资本论,目前她的工作无法让她完全放弃使用影视片段,他们只能根据历史情况尽量规避两类这种在法律圈被戏称为“苍蝇版权官司”的大户。

一类是已经远离创作高峰的艺人或影视公司,比如说葛优、香港老艺人、依靠老IP吃饭的传统影视公司,他们会很少在意自己的IP生态或影响力:

比如,艺龙网曾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多幅“葛优躺”的表情包进行商业宣传,并图片标注中提及了“葛优”的名字。因此在葛优方提起诉讼后,法院判令艺龙网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同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7.5万元。

一类则是网红或者小艺人,因为这些艺人会大量的和小型律所合作,以分成形式进行普遍性的法律诉讼:

自2022年起,都美竹也大量的控告上百家曾报道过她的媒体,这里面甚至还包括给她颁奖的媒体。

源于经典影视剧的表情包因生动形象、普及率高以及能快速传递情绪而广受欢迎,但也因法律界限复杂、相关规则难明而难以避免的成为了侵权的“高发区”。

相比之下,《甄嬛传》则是另一种思路,被优酷网拿下版权之后,此IP大量的鼓励二创、鼓励“甄学”,并最终依靠视频重播、演唱会等形式巩固了IP影响力。

二创或侵权,边界难定义

在《大话西游》等表情包判决侵权的案件中,最显著的共同特征是被控侵权的表情包(尤其是动态表情包,即GIF动图)往往直接截取自原影视作品的片段,未经实质性的修改或融入新的独创性表达。

根据法院报道显示,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极易被认定为是对原作品著作权的侵犯、而非合法的“二次创作”或“合理使用”。

但在当下的互联网中,影视表情包的广泛使用却并非单纯的截取,而是常游走在二创与著作权侵权的模糊地带。因而如何清晰界定两者的边界,成为当前司法实践和理论探讨中的热点与难点。

一方面,影视表情包的不同使用场域究竟构成二创还是侵权,需要专业人士予以界定。

根据相关信息显示,“葛优躺”表情包走红后,一些商家未经葛优本人或相关权利方许可便将形象用于抱枕、T恤等产品的设计销售以及宣传营销等行为,便属于典型的商业利用,容易判定侵权。

在采编、自媒体等媒体文字工作者或影视解说等视频创作者的作品中,对影视表情包的引用是否构成侵权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行业律师认为,若在文章中适当引用表情包图片作为说明且注明来源,可能构成合理使用;反之即使只传播了表情包的GIF图,理论上仍构成对电视、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并且哪怕著作权人没有主动进行维权,“其法律风险也一直存在”。

另一方面,用户在AIGC工具普及后对经典影视片段或角色形象进行“爆改”,二次修改后生成的表情包是否侵权同样需要界定。

行业律师告知娱乐资本论,理论上来说通过AI工具将电影、电视剧片段进行编辑,保留了原有作品的内容、元素的同时产生新画面,因违反了《著作权法》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依然可能构成侵权。

但由于AI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于AI模型开发者、AI服务提供者还是操作AI的用户这一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尚无统一明确的法律定论,因此在权利行使和责任承担方面都存在着灰色乱象。

回到影视表情包之争,版权的界定未全然明晰也导致了数字时代下著作权保护与信息共享、二次创作之间的平衡问题越发突出,影视版权的争议随之愈演愈烈。

但从内容平台之间到制作公司、甚至即将波及到更广泛媒体生态,版权保护的持续收紧究竟是能够推动行业在优化中发展、还是走向争议性的未来,依旧难以预料。

毕竟视觉中国就曾因“黑洞照片”“摄影师自己的作品被诉侵权”等案件被大众指责“以诉代销”,不仅对其自身声誉和市值造成了巨大影响,也令摄影领域的版权保护一度陷入矫枉过正的危机之中。

对影视版权的所有者来说,或许在维权中找到版权保护与合理使用之间的平衡点,才是实现创作激励、互惠共赢的最优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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